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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房屋抵押借钱,重庆车辆抵押贷款支付“质押车”交易合同的主体、法律效力和责任划分问题

2024-04-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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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质押车”交易合同的主体、法律效力和责任划分难题 [案例简介] 卢某、孔某分别与代某有亲属关系。卢某想买车。2018年8月21日,孔某微信在朋友圈发布照片和文字“名盘9”.X,抵押到期的宝马118辆,一键启动,全景天窗,皮革运动方向盘,多种模式可供选择,很少表达,初始金融机构,交通违章,程序齐全,车辆可以高倍放大镜刮伤,新车4000公里,浙江山东我便携式”。因此,卢某了解了汽车信息,并与孔某商量了购车事宜。2018年8月26日,孔某向王某转账34 300元重庆私人抵押贷款。2018年8月27日,卢某向孔某转账103 000元。孔某于2018年8月29日将车辆从山东送往北京。2018年9月23日,卢某为车辆投保了交通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,并缴纳了7994.4元的车辆保险费和400元的车船使用税。2019年1月24日,北京市公安局扣留车辆。2019年2月22日,义乌市公安局稠江派出所扣留车辆,并在扣留明细持有人处签字。 经核实,代某将车辆交付给卢某时,有机动车驾驶证、车辆质押贷款合同复印件、车辆质押贷款协议复印件。机动车驾驶证明,备案司机为张某,第一次发证日期为2018年6月28日。汽车质押贷款合同复印件显示,张某使用的汽车质押贷款85 000元,张在贷款人处签字按印,借款人处空缺,合同签订时间为2018年。车辆转移质押贷款协议的副本显示,招标人将涉案车辆转移给乙方,转移价格为98 000元,招标人确保有权转让汽车。如果原车主必须取回汽车,乙方应密切配合招标人取回汽车。本协议招标人姚签字按印,承包人签字,签字时间为2018年8月26日。 现在卢某称戴某、孔某为卖方,应该两人销售其车辆被拘留,使得购车合同目的难以实现。因此,法院要求终止合同,两名被告退还了购车款103 车辆保险费7994.4元,车船使用税400元,车辆装修设计费3000元。戴某不愿意要求陆某的诉讼,称他没有手购车款,也没有从中获利。当车辆被扣留时,它被使用。为了帮助卢处理后续事宜,他在汽车扣留清单和质押贷款协议上签字。孔某不想要卢某的诉讼请求,说他只帮卢某看车、买车、订车,卢某付了103 转让给卖方34000元 300元,其他现金支付,比买车型98元 5000元以上的5000元用于定车等费用。
重庆车辆抵押贷款支付“质押车”交易合同的主体、法律效力和责任划分问题
【调查与解决】
重庆车辆抵押贷款支付“质押车”交易合同的主体、法律效力和责任划分问题
经审理,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认为,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取决于交易“质押车”的双方是谁,交易协议是否有效,卢的相关损害是否适用。 案件争议的焦点1。销售协议是指卖方将标的物的使用权转让给买方,买方支付价款合同。在这种情况下,卢某有意表达和支付购车款、接受涉案车辆、为涉案车辆购买车险的客观个人行为,这符合买方的法律主体。卢某以代某签署汽车转质押贷款协议,代某与孔某一起推销产品车为由,主张代某是卖家。代某还表达了在汽车转质押贷款协议上签字的行为,否认了卖方的真实身份,孔某也没有表达与代某一起向原告销售涉案车辆的意图。车辆合同款没有代理人手中,也没有证据表明代理人从车辆买卖的个人行为中受益。因此,卢主张代理人是卖方,并要求其承担责任诉讼,不适用重庆押车借钱。 卢某认为孔某是卖家,理由是孔某主要从事新车收购销售业务流程,微信朋友圈公布涉案车辆广告,私收车辆合同款,并将车辆交付给卢某。孔某编造谎言,他只是中介服务,帮卢某买车,没有从中获利。但通过孔某微信发朋友圈发布的内容了解到,主要从事车辆销售业务流程,包括车辆抵押等。孔编造了一个谎言,他联系了姚的购车事宜。卢支付的购车款支付了姚,但双方提交的证据表明,孔向王(孔称为姚的妻子)转账,卢向孔转账,卢的支付金额与车转质押贷款协议中记载的金额有差异,因此,我们应该认为孔不是一个简单的中介服务,而是与姚交易关系中的买家和与陆交易关系中的卖家。 案件争议焦点二。虽然卢和孔没有签订销售协议,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,形成了合同的法律关系。销售协议的担保是以他人的名义登记的汽车。孔作为卖家,应保证其对汽车有控制权。根据涉案车辆经业主报警,公安部门发起客观事实扣押,孔没有控制涉案车辆。《最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销售协议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,当事人一方认为合同不成立的,人民法院不接受销售人员在自治过程中没有使用或控制担保的理由。根据本法律精神,上诉人对汽车没有使用权或控制权,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。因此,卢某与孔某之间的买卖协议成立起效重庆房子抵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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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争议焦点三。卢某购车的目的是占用应用程序,但由于车辆被业主追偿,公安部门扣留,卢某购车的目的难以实现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,当事人有其他违法行为,当事人可以终止合同。第九十七条有关规定,合同终止后,当事人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类型规定赔偿责任。在这种情况下,由于孔某没有控制汽车的权利,很难实现销售目的,卢某有权要求终止合同,孔某承担赔偿责任。但需要强调的是,陆作为买家,应该全面检查汽车的所有权。他知道涉案车辆登记为他人家庭,不能完成转让登记,仍然自己购买和使用,并应承担一定的购车风险。针对卢倡导的各种损失,充分考虑双方的责任、异地购车的必要费用和涉案车辆的应用,孔先行判决退还购车款100元 000元,对车辆保险费、车船使用税、车辆装修设计费的认为,不予受理。因此,人民法院最终判决:1。2019年8月9日取消卢某与孔某的销售协议;2、孔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天内退还卢某购车款100 000元;三、驳回卢某的许多诉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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